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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的格式条款应合理提示说明

发布时间:2026-01-30 13:05:22来源:河工新闻网

  合同标的额仅25800元,依格式条款申请仲裁时,仲裁费用却高达4万元以上,这样“白纸黑字”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针对此类实践中常见的纠纷问题,给出了明确司法指引。

  2022年4月29日,曹某与晟某科技发展(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某公司”)签订《服务商合作协议》。该协议由晟某公司预先拟定,属于格式合同,其第九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若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后双方因协议履行产生纠纷,曹某向贸仲申请仲裁时发现,所需仲裁费用竟超4万元,远超25800元的合同标的额。为此,曹某向石家庄中院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主张案涉仲裁条款系晟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说明;且约定的仲裁机构与双方无实际关联,加之要求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导致仲裁成本异常高昂,实质加重其维权负担,违反公平原则。晟某公司则辩称,仲裁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未免除自身义务或加重对方责任,且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该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

  石家庄中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本案中,协议约定由与双方无关联的贸仲仲裁,且特别限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直接导致仲裁费用远超合同标的额,显著提高了曹某的维权成本。晟某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曹某履行合理提示或说明义务。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曹某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通常情况下其为权利主张方,该仲裁条款实质上限制了曹某的合法救济途径。综上,石家庄中院裁定确认《服务商合作协议》中的仲裁协议不成立,案件申请费400元由晟某公司负担。

  此次发布的八起案例,涵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程序审查、司法监督边界等核心议题,既诠释了“仲裁友好型”司法理念,又坚守了程序正义底线;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主动担当社会公共责任,生动展现了河北法院在平衡仲裁效率与公平、支持仲裁发展与适度监督之间的司法智慧。

  近年来,河北法院始终坚持支持仲裁发展与依法监督并重的司法理念,持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案件监管、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等举措,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查质效;同时积极构建诉仲衔接新格局,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并与贸仲等机构共同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仲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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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wh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