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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通过统一立法建立更加严格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6-03-06 13:33:01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推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和农业品牌建设的重要制度工具,也是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国家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制度载体。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席教授、院长马一德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践表明,地理标志通过将特定地域的自然禀赋、人文传统与产品质量紧密联结,有助于推动农业由“资源驱动”向“质量驱动、品牌驱动”转型升级,在全球农业价值链高端竞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意义。应当统筹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治理体系,通过统一立法建立更加严格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全面提升地理标志治理能力和水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明确强调,要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

  马一德表示,应统筹推进地理标志管理体制优化、统一立法完善和国际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地理标志治理能力和水平。欧盟现有地理标志3594件,欧洲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代表内涵相对熟悉,地理标志产品售价约是普通产品售价的2倍,地理标志产品销售额达欧洲食品饮料销售总额的10%。中国注册有效地理标志超过8000件,是欧盟的2倍多,消费者却较少关注地理标志。伴随农业强国建设推进,发展差异化、特色化农业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地理标志资源成为发展新动能,要求全方位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体系、立法体系和国际保护体系。

  马一德建议,围绕破解地理标志管理职能分散等突出问题,应以提升全链条治理能力为目标,统筹推进国家层面顶层设计与地方层面基层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上下联动的地理标志管理体系。

  一是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强化国家层面全链条统筹。借鉴法国、西班牙等地理标志强保护国家的经验,建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局、商标局,成立地理标志局,统一承担地理标志审查认定、保护执法协调、运用促进和涉外事务等职能。

  二是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提升综合治理效能。鉴于地理标志兼具知识产权属性与农业管理、市场监管、文化保护等多重功能定位,亟待构建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跨部门协同机制,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协同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按照既有立法定位,《民法典》已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确立其作为一类独立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立足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集中配置的制度背景,应进一步强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同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地理标志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与信息协同。

  三是完善地方管理体系,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在国家统筹的基础上,加快构建省、市、县、乡四级贯通的地理标志管理体系,推动管理重心和服务力量向基层下沉。省级层面应设立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全省地理标志发展规划、专用标志监管和跨区域协调;市级层面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或内设职能科室,承担指导、审核和督导职责;县级层面应配备专职岗位和专业人员,负责申报初审、日常监管和企业服务;乡镇(街道)层面可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点,指定专人承担政策宣传、信息收集、申报动员和协助监管等工作,切实打通地理标志治理“最后一公里”。

  明确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实现路径

  马一德认为,在管理体制优化的基础上,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是破解制度碎片化、功能弱化和国际保护不足等问题的关键环节。应坚持立足国情、统筹国内国际,在比较不同国际制度逻辑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实现路径。大国小农、人均耕地稀少是基本国情,这决定了我国很难走规模化农业强国的道路,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差异化、特色化农业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为此提供了基础,在此方面我国与欧盟制度需求具有一致性。我国与欧盟都具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能产生贸易增加效应。中国与西方国家消费者偏好差异较大、对于相关地理标志认知程度低,严格保护外国地理标志对于国内产业的影响并不明显,在贸易层面影响利大于弊。基于此,建议我国吸收欧盟客观主义的立法逻辑,通过统一立法建立更加严格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我国可以按照分层治理的解构,在统一框架下构建两层保护体系。”马一德说,第一,建立一般保护层级。对质量特征与产地联系相对较弱、主要体现为来源标识功能的地理标志,纳入一般保护层级,重点规范其使用方式,防止误导性标识和不正当利用行为,保障其来源识别功能和基本市场秩序。第二,对符合较高关联标准的地理标志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可借鉴欧盟经验,构建受保护原产地名称(PDO)和受保护地理标志(PGI)制度:PDO要求产品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归因于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且生产、加工和处理均在该地域内完成;PGI要求产品与特定地域之间具有实质联系,并因该地域形成广为相关公众认知的声誉。对上述两类地理标志,应当确立严格保护规则。通过制度设计,可以在统一框架内整合主观声誉因素与客观产地关联因素,以客观关联性为核心标准,确立层级分明、规则清晰的严格保护体系,使地理标志真正成为具有独立制度价值和产业支撑功能的重要知识产权类型。

  在他看来,在统一立法完善的基础上,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将能满足地理标志保护里斯本体系的要求,可适时申请加入里斯本体系。加入里斯本体系有利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过程中获得更为低成本、高效率的保护。里斯本体系构建了全球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统一注册保护体系,其包括43个缔约方、覆盖72个国家,申请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单一注册程序、使用一种语言、支付一次费用,便可在多个国家按照统一标准获得地理标志保护。《里斯本协定》的加入有利于我国不断扩大多边贸易合作网络,抵御“逆全球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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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wh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