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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认亲”,生父岂能一拒了之

发布时间:2023-01-24 22:03:39来源:法治网

  孩子主张自己是男方的非婚生子,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并向法院举示了相关证据。生父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抚养费纠纷案件。

  王女与陈男同居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不久,王女产下一子王小某,并随其生活至今。王小某起诉到法院,主张自己是陈男的非婚生子,并请求陈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自己成年之日止。

  在知晓案情后,陈男便一直拒绝接听电话,拒不到庭应诉,拒签法律文书。法院经实地走访,了解到王女与陈男曾经共同居住,在共同居住期间王女怀孕。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小某主张自己是陈男的非婚生子,并举示了相关证据,陈男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结合走访核实的情况,依法推定王小某为陈男非婚生子的事实成立,判决陈男按时支付王小某抚养费。

  陈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陈男与王小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双方确为亲子关系,陈男撤回了上诉。

  法官认为,在非婚生子女起诉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中,对拒不到庭应诉以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或母,经法院走访调查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法院对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坚决说不,就是要引导非婚父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共同呵护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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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余仁俊